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本細則依彰化縣補習教育暨品保協會(以下簡稱本會)章程第十三條規定訂定之。
第二條
本會之品質保證業務處理及有關作業應遵守事項,除法令、章程及本會另有規定外,依本細則行之,本細則未規定者,由理事會議決之。
前項「本會規定」與本細則牴觸者,依本細則。
第二章 組織與職掌
第三條
本會置總幹事一人、秘書一人,其他工作人員若干人,依本會實際需要及有關規定分組辦事。
前項有關工作人員,由理事長提名,經理事會通過後聘任之,並報經彰化縣政府社會局備查,解聘時亦同。
第四條
本會因辦理品質保證業務設「入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品質保證金管理運用委員會」並得視實際需要,增設其他委員會及小組,分掌有關會員入會資格審查、品質保證金管理運用及其相關事宜。
前項委員會及小組之組織簡則,經理事會通過後施行,並報經彰化縣政府社會局備查,變更時亦同。
第五條
本會基於實際需要,得設置辦事處於適當地點,派員辦公,就近處理有關協會會務。
第三章 經費及會計
第六條
本會之經費及會計事務,應設置專人依照相關法令辦理。
第七條
凡加入本會之會員,除入會時應繳交常年會費,以作為本會會務之使用外,另須繳交品質保證金,以全數作為處理補習班歇業後安置及等值課程之使用。
前項品質保證金於會員退(出)會時不予退還。
第一項品質保證金不足支應時,由理事長提案品質保證金補繳計畫,經理監事會通過後,提交會員大會討論。
第八條
為促使會員繳納常年會費,本會應於每年十月一日前,將常年會費繳納通知寄交會員。
會員應於每年十二月三十一日前繳清次年會費,但新會員應於入會時依比例繳納常年會費。對於欠繳會費者,應定期催告其繳納,逾期不繳納者,依規定處理。
前項定期之期限,以十日為準。
第四章 品質保證金管理應用
第九條
加入本會會員,應向本會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與品質保證金,其金額分別如下:
一、入會費:新台幣二千元整。
二、常年會費:新台幣伍千元整。
三、品質保證金:新台幣三千元整。
前項入會費、常年會費與品質保證金,申請入會者於繳納前,應先經由入會資格審查委員會審議,復經理事會通過後,由本會通知繳納。
第十條
會員因停業、歇業、註銷立案登記、經廢止立案登記致無法繼續提供補習服務時,其已繳之入會費、常年會費與品質保證金不得申請退還。
第十一條
本細則修正施行前已加入本會為會員者,應依第九條第一項之規定繳納入會費、常年會費與品質保證金。
第十二條
品質保證金之孳息,充為本會行政經費及為會員代償後之基金,並列入年度預算。
前項孳息收入,經年度決算有剩餘時,除提列為翌年度基金外,得經品質保證金管理運用委員會決議,提列作為翌年度預算之其他用途。
第十三條
品質保證金之動用,應由理事長提案,送經品質保證金管理運用委員會審議。
第十四條
品質保證金應存於政府認可之銀行業、郵局等金融機構。
第十五條
會員未依本會規定期限繳納常年會費,視為出會。
會員經理事會認定有重大違規事項,或發生違反本會補習服務聯合連帶保證協定之原因事實,予以喪失會員資格處分者,得依本會章程第九條之規定予以出會。
第十六條
會員依本會章程第九條之規定出會或退會,本會得通知該會員並於網站公告。本會對前項會員,其繳納之入會費、常年會費與品質保證金不予退還。
第十六條之一
出會者已繳之品質保證金,得依本會決議,移作因天然災害所為急難救助等公益用途之費用。
前項決議之作成,若費用金額為三萬元以下,得由理事長逕行決定之;若費用金額逾三萬元,得召開臨時理監事聯席會議議定之。
第五章 補習消費者申請安置案件之處理
第十七條
補習服務消費者(以下稱學生)就讀本會會員開設之班級或購買本會會員提供之補習課程,如該會員因停業、歇業、註銷立案登記、經廢止立案登記致無法提供補習服務,學生應向該會員請求履行契約而該會員不履行時,始得向本會申請安置。
前項請求,係指學生已依法向該會員行使請求權。
第一項之申請,於地方主管機關認定該會員無法提供補習服務時起三個月內,向本會提出之,逾期不予受理。
第一項安置之申請,係指向本會性質相近之會員補習班換取等值之補習服務,但不包括原補習服務之贈品或贈送課程;等值之服務除依一般方式授課外,得以雲端函授、視訊課程等多元之教學方式辦理,指定的補習班皆無償服務,其教材為學生指定搭配課程免費提供,但有需要其他教材、課本則需自費購買。
第十八條
前條之申請,應附補習服務契約及付款收據或其證明文件,並以書面為之且記載下列各款事項:
一、申請人姓名、身分證統一編號、性別、出生年月日及住居所。
二、所就讀或購買補習服務之會員立案班名、班址、連絡電話,以及原補習課程之類科、修業期間。
三、本會會員無法履行服務契約義務之事實經過。
四、其他申請安置之理由或請求賠償之損害額及其理由。
申請人之申請書雖不具備前項要件,仍視同已提出申請,但應依通知期限補正。
第十九條
申請案件應登記列管,並由理事長指示後交承辦人員處理。
第二十條
非本會會員者,其申請案件不予受理。
第二十一條
經受理之案件,由本會依查得之事證審核,視案件所涉及類科、對象、學區及其他情形,召開安置評估會議。
前項會議,由本會邀集可能承受該案學生安置之會員出席,必要時得邀請理、監事或其他會員 ,針對該案進行討論與協調處理。
第二項處理結果除由本會分別通知該申請人與前項會議人員外,併送品質保證金管理運用委員會。第二項處理結果應予安置學生轉班上課或其他類此方式者,其安置期間為六個月以下。
第二項處理結果不予安置者,應備具理由告知申請人。
第二十二條
申請安置案件有下列事由之一者,不予受理代償:
一、因可歸責於學生之事由,致本會會員未能依原補習服務契約履行或致損害者。
二、有證據足認學生與提供補習服務之本會會員間,有通謀虛偽表示或詐欺等違法情事者。
三、學生所受之損害或損失,與補習服務契約之履行無相當因果關係者。
四、會員之營業或所提供補習服務項目超出彰化縣政府教育局核定範圍者。
五、學生之損害或損失,可依其他補償協議獲得理賠者。
六、學生之上課權益已由其他同性質之補習班概括承受者。
七、學生在原補習班剩餘課程,交由其同類型之補習班完成教學,若學生不接受安置而要求金錢賠償者。
第二十三條
本會依申請受理學生安置後,因不可歸責本會之事由而發生學生無法繼續上課者,得經申請人或學生同意,另行處理。
第六章 附則
第二十四條
本會得製作會員識別標誌,發給會員使用。
前項識別標誌於會員出會時繳還,不能繳還時,得公告作廢。
第二十五條
本會得視需要加強宣導,以提昇本會及會員形象,促進及保障補習教育品質,並得公布會員名錄、入會、出會與退會之會員,以廣為周知。
第二十六條
本細則報經彰化縣政府社會局備查。修正時亦同。